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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户从“失地者”变为“合作者” ——城乡融合背景下云南耕地利用转型的利益联结与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 2026-08-20 15:50:00   来源: 云南政协报  

  ■ 谭鑫 李涛

  城乡融合赋能耕地利用转型,本质上是对生产关系的调适与重构,推动耕地利用从资本逻辑主导的“榨取型”转向城乡互动、人地协调的“共生型”。然而在实践中,生产关系领域的深层梗阻制约着耕地利用转型的有效实现。

  城乡融合驱动耕地生产关系重构的内在逻辑

  经营主体重塑——从被动个体到多元协作主体的转化。在城乡对立格局下,耕地的经营主体呈现出异化状态。农民在土地大规模流转中常沦为被动出租土地的“旁观者”或出卖廉价劳动力的“雇佣工”,耕地社会生态多功能价值难以彰显。城乡融合通过主体重塑实现两个层面的转化:农民身份的复合化、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因此,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要素资源,实现产业链协同,显著提高耕地经营效益。

  利益联结创新——从“收益私有化”到“共建共治共享”的转型。传统格局下,城市资本获取加工流通环节的大部分增值,农村仅获微薄回报,耕地生产价值被私人占用,生态退化成本由社会承担。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组织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形式形成的利益网络,本质上是生产关系调整带来的新型城乡共生关系。

  利益联结中的困境

  小农户“恋土守土”的路径依赖与资本扩张的结构性摩擦:经济层面,云南长期形成以自给自足为核心、兼业经营为特征的小农形态,构成低风险、低产出但相对稳定的生计系统;社会文化层面,耕地承载着家族延续与文化记忆,这种文化韧性使农户在面对土地流转时可能产生隐性抵触。

  资本下乡的“选择性进入”与“短期套利”行为:社会资本倾向于选择坝区优质耕地,对山区中低产田兴趣索然,加剧区域转型差距。部分资本存在“短期套利”倾向,流转土地改种高收益经济作物并争取设施补贴,一旦市场波动便提前“跑路”,留下合同纠纷和退化耕地由农村承担,严重破坏耕地利用转型所需的稳定生产关系预期。

  构建城乡共建共治共享的利益联结新格局

  深化“三权分置”改革,筑牢小农户权益保障底线。强制推行“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经营主体违约损害农户利益。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合同范本、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让农户从“失地者”转变为“股东”和“合作者”。

  培育多元内生型主体,构建紧密型利益共同体。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内生型主体,避免城市资本过度替代。推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强化集体统筹功能,构建“村社合一”的治理新格局。恢复并强化村集体在土地流转、资源配置中的组织作用。探索“村社合一”模式,由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对外招商、谈判条件、监督履约。村集体获取的管理服务费反哺耕地养护与基建,形成“地权稳固—组织有力—利益共享—生态改善”的良性循环,以组织化力量应对资本逻辑,在城乡融合中实现耕地利用转型的公平与效率统一。

  (作者谭鑫系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李涛系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