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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事调解市场主体培育,推动云南商事调解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5-02-08 09:30:55   来源: 原创  

伴随经济活动愈加频繁,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商事调节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仲裁和诉讼,商事调解具备主体平等、规则友好、保密性强、调解效率高、解决成本低、实现共赢的独特优势,便利商业当事人管理国际交易、节约国家司法行政费用、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等优点,是化解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将在我省发展经济、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中解决经贸分歧中发挥重要作用。云南省自2021年5月开展商事调解工作,提炼形成“1+2+N+6”的商事调解工作模式,但还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商事调解主体结构单一,调解时间冗长。各级法院虽已初步建立独立诉调对接窗口进行诉前调解,但商事调解多依靠法院、法院内部机构或法院引进机构进行调解,最终调解协议均需得到法官的同意才能进行最终的司法确认。这不仅不能保证调解的自愿性,而且还会隔离司法机关与社会资源的协同性,影响纠纷解决。

二是商事调解机构总体散、乱、小,且分布不均衡。调解机构的“依法设立”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截2023年12月份,据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带有“商事调解”字样的社会组织有202条记录,但云南省范围内仅有两家,而且在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面都比较欠缺,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亟需提升。

三是商事调解专业不足,缺乏长期有效的调解员培训机制。我省商事调解国际化水平不高,有丰富商事调解经验的专业调解员也十分匮乏。还未建立针对商事调解员的统一认证标准和培训体系,培训、评审、认定措施还需完善。

四是商事调解收费机制尚不成熟。现存的调解费基本上分为无偿、诉讼费收费标准的30%左右、和调解员“讨价还价”三种情况,调解不成功不收费。商事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收费低、收费难的现状,难以吸引商事领域的专家成为调解员,致使调解机构发展受限。而且单纯的公益补贴无法为职业化、专业化的调解提供支撑。

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调解效率,建议加强商事调解市场主体培育,推动云南商事调解更好服务辐射中心建设。对此,建议如下:

一是设立商事调解服务的运行规则。深圳等地在研究制定有关商事调解组织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退出机制等相关规范已走在前列。在制定商事调解服务运行规则时要解决我省调解组织数量少、承载能力不足的现状。在制定调解程序规范,完善诉调对接的流程时要促进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的有机统一,将调解结果赋予司法性质的强制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是制定商事调解规范和认证标准。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调解员认证标准和培训体系,规范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探索建立调解员的职业标准和资格准入制度。扩充与整合调解人才资源,从退休法官、具有资深经验的律师、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专家、在行业具有声望和影响的社会人士中聘任专兼职调解员,引入符合要求的外籍调解员,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培育发展国际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升我省商事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调解组织从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不但要建立、健全完善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发展成立的商事调解机构,还要不断鼓励设立在合同纠纷、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等精细领域专门调解的调解组织。同时建立我市的调解员认证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调解员颁发证书,统一管理。

三是出台商事调解收费指导和税收优惠政策。商事调解组织属于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在资金以及政策的扶持。应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对调解服务收费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行预收调解服务费制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需要立案的,预收的费用一部分作为调解服务费,一部分作为案件受理费由商事调解组织代当事人向法院交纳。此外,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对于前期发展艰难或公益性非利的调解组织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