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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有哪些职权?
发布时间: 2004-08-30 16:21:00 来源:
云南政协网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⑴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⑵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⑶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⑷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⑸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⑴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自发性工和常务委员;⑵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⑶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⑷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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