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远程协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利用好云南省政协远程协商视频会议系统,进一步规范远程协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远程协商是指以远程协商视频会议系统为主要依托开展的,以专题为内容,以政协委员为主体,以远程协商为主要方式,以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为主要目的,邀请有关党政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商议政形式。
第三条 在制定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年度重点协商计划时,应统筹确定远程协商议题;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统筹安排组织开展远程协商,制定远程协商工作方案,填报云南省政协机关开展远程协商工作备案表,提前2个月交省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备案,并做好相关成果整理总结工作。
第四条 省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远程协商会需求制定技术保障方案,通过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协同做好主会场、分会场及外场的技术保障服务。综合考虑会议议程、接入视频数量、会场布局等内容,牵头制定远程协商会议脚本,确保会议内容的完好输出。协商会召开前,对网络连通性、视频显示效果、音频互动效果及会议整体流程进行反复预演测试,确保会议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条 开展远程协商的工作流程
1.制定远程协商会工作方案。省政协年度重点协商计划下发后,承办远程协商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远程协商会工作方案,明确会议主题、目的要求,确定分会场地点、职责任务和工作步骤。
2.召开远程协商会工作启动会。协商会召开前2个月,由承办远程协商会的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召开远程协商会工作启动会,分管和联系该专门委员会的省政协领导、办公厅领导,办公厅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所涉州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和对口专门委员会领导,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对远程协商会工作方案进行讨论,进一步明确筹备过程中各方任务,并逐一落实。
3.召开远程协商会筹备工作推进会。协商会召开前1个月,由承办远程协商会的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召开远程协商会筹备工作推进会,联系该专门委员会的办公厅领导,办公厅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所涉州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和对口专门委员会领导,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行政处、信息宣传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对协商会前期筹备情况进行检查,讨论由专门委员会牵头制定的远程协商会会议方案和模拟演练方案,明确省政府及省政协参会领导,选定出席人员和预约发言人员。
4.召开远程协商会模拟演练会。协商会召开前1周,由承办远程协商会的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参与协商会的各方,按照协商会整体流程进行预演测试,对协商会筹备工作查缺补漏,解决好会议参与各方相互协作问题。
5.组织开展协商活动。远程协商会中,预约发言人根据会议安排进行发言;发言过程中,委员与党政部门负责人、委员之间进行相互讨论交流。
6.协商成果的运用。协商会议结束后承办部门迅速整理汇总协商成果,除采用传统方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外,采取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新闻报道等方式转化成果。
第六条 网络议政与远程协商联合开展。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远程协商会前开展网络议政,将网络议政阶段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作为召开远程协商会的相关会议材料。
第七条 远程协商工作的考核。办公厅委员工作处、信息中心、承办部门共同做好委员参与远程协商活动情况的统计工作,纳入委员履职档案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政协机关开展远程协商工作备案表
附件下载(请使用右键->另存为):